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保22号
申请人:郑州永康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路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3幢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永康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永康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豫0122财保5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资鉴、***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25号楼1单元3层的房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郑州永康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