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晴,北京金城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天龙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曹立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天龙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9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经车辆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晓明
执行员 陈 刚
执行员 刘智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