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216号
原告: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虹,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极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永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阳,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尉,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梓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第三人:天府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第三人:上海航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47,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第三人:天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极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梓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府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航建建筑工程公司、天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周冬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姚敏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