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216号之一
原告: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虹,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极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永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阳,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尉,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梓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第三人:天府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第三人:上海航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47,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第三人:天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极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梓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府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航建建筑工程公司、天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冬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敏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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