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嘉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3幢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蓝色帛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嘉酒店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民特1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黄嘉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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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朱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