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三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11执保989号
申请人:***,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无锡三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溪北新村137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203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媛诉被申请人无锡三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3625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三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三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