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38417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2030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现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捷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弘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