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574号
申请人:严姣娜,女,1982年6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日生,满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大道2123号3E-20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641826XK。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严姣娜与被申请人***、**、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3196号。申请人严姣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严姣娜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严姣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