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25某某与无锡三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3625号之一
原告:***,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三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溪北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高娣。
被告: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田明。
原告***诉被告无锡三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计29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朱光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