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顺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5602号之一
原告:上海顺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其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磊,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翰颖,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可可。
原告上海顺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顺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顺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顺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若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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