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39号
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何可可。
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家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