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何可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龙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沪0115财保4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74,71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故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情形符合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龙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家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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