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2执30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2月13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上海闵骋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1166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闵骋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闵骋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履行(2022)沪0112民初330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1,097.6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告上海闵骋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上述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