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7156号
原告:顾某某,女,192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孙女),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女,194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骋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某某、被告上海闵骋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原告顾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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