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执保748号
申请人:献县玉华建筑器材租售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电力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0ALF984Y。
经营者:杜玉华,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A-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9L35N。
法定代表人:吴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袁治全,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申请人献县玉华建筑器材租售处(以下简称玉华租售处)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治全的银行存款241088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华租售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治全的银行存款合计241088元。
上述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