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名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玉华建筑器材租售处与上海名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3民初202号

原告:献县玉华建筑器材租售处。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电力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0ALF984Y。

经营者:杜玉华,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A-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9L35N。

法定代表人:吴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献县玉华建筑器材租售处(以下简称玉华租售处)与被告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聿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秀杰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华租售处的经营者杜玉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名聿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华租售处诉称:2018年6月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出租给二被告建筑类器材用于黄骅港中铁厂区的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且有部分租赁物损毁未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物损失、至2019年9月30日的租赁费241,0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名聿公司缺席无答辩。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日,被告***以被告名聿公司委托代表人的身份与原告订立《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原告的经营者杜玉华及***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的“甲方”、“乙方”处分别加盖了“献县玉华建筑器材租售处”和“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

“出租方(甲方):献县玉华建筑器材租售处

签订地点:黄骅市

承租方(乙方):***(5109021969××××××××)

使用工地:中铁厂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由甲方租给乙方下列财产(详细数量见甲方出库单,经乙方收料人签字后为准)。

第一条:租赁器材名称及价格

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日租金

原价值

钢管

0.015元/

13元/米



扣件

0.015元/日

5.5元/套

顶丝

0.025元/日

15元/根

跳板

0.25元/日

85元/块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共计天,详细天数以甲方出库单日期到入库单日期为准(此天数也做为租金结算的凭证)。

第三条:租赁物的使用权

1、租赁物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物资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物资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资所有权的行为。

2、乙方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租赁抵押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需持有效证件(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甲方认可的单位或个人担保证明),按租用材料成本价值40%的押金交付甲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租赁期间,押金不能抵做租金;押金交付后,乙方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备货,持提货单到甲方仓库或指定地点提货,装卸和运输费用由乙方自理。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如乙方不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保证金归还乙方。

第五条:租金结算方式

租金每一个月结算一次,租期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结算,超过三个月按实际天数结算,乙方应于次月10日前向甲方交清上月租金(合同终止前乙方不得以租赁保证金相抵)。

第六条:验收方式

1、乙方对甲方所出租的物资,以出租物件装车前的验收结果为准。

2、甲方对乙方退租物件,以乙方退回甲方指定场所后实际数量及质量验收结果为准。

3、租赁器材在乙方使用期内致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租赁器材,使用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1、管上焊有杂物、管打洞、管弯折或压扁,第一处按报废一米处理,赔偿原价值。

2、钢管弯曲4至6米,每根加收修理费2元,1至3米每根加收1元。

3、扣件螺栓未刷油收取修理费0.2元/套,丢失螺栓0.5元/套,锈死按报废处理,赔偿原价值。

4、其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3%违约金。

2、乙方逾期不退还租赁物件,甲方将向乙方收取所租物件全部价值金额的100%赔偿金,并每日照收逾期不退还物件的租金直到付清所有欠款为止。

3、乙方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不规则的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双方保证合同履行地、出租方原籍所在地,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所签订价格不含税费,甲方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发票”。

《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订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押金30,000元,2018年6月10日至12月5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租赁物;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3日,被告退还了部分租赁物。***及其指定的人员分别在《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提货单》、《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提货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租赁物的提取情况如下:

一、2018年6月10日:6米钢管550根、2米钢管660根、1.5米钢管1010根,合计6135米;十字卡3000套、接卡300套、转卡510套,合计3810套;木架板(4米)200块。

二、2018年7月10日:3.5米钢管810根、2.5米钢管1260根,合计5985米;顶丝(28×600)600根。

三、2018年7月19日:6米钢管300根、2米钢管600根,合计3000米;连接管(300长)720根(日租金0.015元/根)。

四、2018年7月31日:6米钢管300根、3.5米钢管500根,合计3550米。

五、2018年8月8日:6米钢管246根、2.5米钢管300根、1.5米钢管500根,合计2976米;十字卡1020套。

六、2018年8月19日:4米钢管300根,合计1200米;十字卡2100套、接卡450套、转卡300套,合计2850套。

七、2018年8月23日:连接管(30公分长)180根。

八、2018年8月25日:2.5米钢管310根,合计775米;连接管(300长)300根;十字卡2280套、接卡300套,合计2580套;丝杠(28×600)520根。

九、2018年8月28日:1.5米钢管1050根,合计1575米。

十、2018年9月1日:6米钢管510根、2.5米钢管750根,合计4935米。

十一、2018年9月2日:2.5米钢管525根、1.5米钢管200根、1米钢管730根,合计2342.50米;丝杠(28×600)430根。

十二、2018年9月6日:6米钢管510根、4米钢管360根、2.5米钢管350根,合计5375米;丝杠(28×700)200根;十字卡2100套、接卡750套,合计2850套。

十三、2018年9月10日:十字卡2400套。

十四、2018年12月5日:十字卡1200套。

租赁物的退还情况如下:

一、2018年10月31日:6米钢管501根,合计3006米;顶丝(28×600)700根;连接管(30公分)324根;扣件5191套。退货单载明:“运费装费2车计1500元,欠。(注5米左右不少),含注5.5米19根,含注5米21根,顶丝少母底坏48根,含扣件坏250套、少罗丝4580套”。

二、2018年11月1日:扣件3520套;顶丝(28×500)380根;连接管(30公分)148根;6米钢管125根、5.5米钢管16根、5米钢管17根、4米钢管128根、3.5米钢管95根、3米2根、2.5米钢管361根、2米钢管6根、1.5米钢管201根,合计2989.50米。退货单载明:“运费卸费2车计1500元,注含坏扣件175套,扣件少罗丝1680套,顶丝少母底21根”。

三、2018年11月3日:6米钢管379根、4.5米钢管1根、4米钢管21根、2.5米钢管700根、2米钢管421根、1.5米钢管642根、1米钢管425根,合计6342.50米。退货单载明:“运费卸费2大车计1800元”。

四、2018年11月12日:6米钢管266根、5.5米钢管13根、5米钢管4根、2.5米钢管560根、2米钢管9根、1.5米钢管674根、1米2根,合计4118.50米;十字卡2400套;连接管(30公分)240根。退货单载明:“欠运费卸车费2车计1500元整,注十字卡含坏300套,少罗丝1580套”。

五、2018年11月13日:6米钢管192根、2.5米钢管480根、1.5米钢管305根,合计2809.50米。退货单载明:“欠运费卸费900元”。

六、2018年12月26日:6米钢管393根、5米钢管14根、4米钢管294根、3.5米钢管893根、3米83根、2.5米钢管234根、2米钢管114根、1.5米钢管26根,合计7830.50米;扣件1930套;顶丝(28×600)213根;连接管(30公分)125根。

退货单载明:“运费3车计2400元。注扣件少罗丝600套,注顶丝含坏少母底29根”。

七、2019年1月2日:6米钢管178根、5米钢管1根、4米钢管158根、3.5米钢管19根、3米8根、2.5米钢管343根、2米钢管239根、1.5米钢管356根、1米21根,合计3686米;扣件12套;木跳板(4米)41块。退货单载明:“运费卸费2车计1500元。注木跳板坏报费30块”。

八、2019年1月3日:6米钢管35根、4米钢管14根、3.5米钢管136根、3米5根、2.5米钢管105根、2米钢管55根、1.5米钢管139根、1米135根,合计1473米;扣件417套;木跳板(4米)15块;顶丝(28×600)76根。退货单载明:“运费卸费600元。注扣件少罗丝20套,注木跳板含坏报费2块”。

被告应支付的租金情况:

一、2018年6月10日至10月30日,计143天,租金28482.03元,其中:

1、钢管:6135米×0.015元/米·天×143天=13159.58元;

2、扣件:3810套×0.015元/套·天×143天=8172.45元;

3、跳板:200块×0.25元/块·天×143天=7150元。

二、2018年7月10日至10月30日,计113天,租金11839.58元,其中:

1、钢管:5985米×0.015元/米·天×113天=10144.58元;

2、顶丝:600根×0.025元/根·天×113天=1695元。

三、2018年7月19日至10月30日,计104天,租金5803.20元,其中:

1、钢管:3000米×0.015元/米·天×104天=4680元;

2、连接管:720根×0.015元/根·天×104天=1123.20元。

四、2018年7月31日至10月30日,计92天,租金4899元,其中钢管3550米×0.015元/米·天×92天=4899元。

五、2018年8月8日至10月30日,计84天,租金5034.96元,其中:

1、钢管:2976米×0.015元/米·天×84天=3749.76元;

2、扣件:1020套×0.015元/套·天×84天=1285.20元。

六、2018年8月19日至10月30日,计73天,租金4434.75元,其中:

1、钢管:1200米×0.015元/米·天×73天=1314元;

2、扣件:2850套×0.015元/套·天×73天=3120.75元。

七、2018年8月23日至10月30日,计69天,租金186.30元,其中连接管180根×0.015元/根·天×69天=186.30元。

八、2018年8月25日至10月30日,计67天,租金4544.28元,其中:

1、钢管:775米×0.015元/米·天×67天=778.88元;

2、扣件:2580套×0.015元/套·天×67天=2592.90元;

3、连接管:300根×0.015元/根·天×67天=301.50元;

4、顶丝(丝杠):520根×0.025元/根·天×67天=871元。

九、2018年8月28日至10月30日,计64天,租金1512元,其中钢管1575米×0.015元/米·天×64天=1512元。

十、2018年9月1日至10月30日,计60天,租金4441.50元,其中钢管4935米×0.015元/米·天×60天=4441.50元。

十一、2018年9月2日至10月30日,计59天,租金2707.36元,其中:

1、钢管:2342.50米×0.015元/米·天×59天=2073.11元;

2、顶丝(丝杠):430根×0.025元/根·天×59天=634.25元。

十二、2018年9月6日至10月30日,计55天,租金7060.63元,其中:

1、钢管:5375米×0.015元/米·天×55天=4434.38元;

2、扣件:2850套×0.015元/套·天×55天=2351.25元;

3、顶丝(丝杠):200根×0.025元/根·天×55天=275元。

十三、2018年9月10日至10月30日,计51天,租金1836元,其中扣件2400套×0.015元/套·天×51天=1836元。

十四、2018年10月31日,计1天,租金766.82元,其中:

1、钢管:(6135米+5985米+3000米+3550米+2976米+1200米+775米+1575米+4935米+2342.50米+5375米-3006米)×0.015元/米·天×1天=522.64元;

2、扣件:(3810套+1020套+2850套+2580套+2850套+2400套-5191套)×0.015元/套·天×1天=154.79元;

3、顶丝(丝杠):(600根+520根+430根+200根-700根)×0.025元/根·天×1天=26.25元;

4、跳板:200块×0.25元/块·天×1天=50元;

5、连接管:(720根+180根+300根-324根)×0.015元/根·天×1天=13.14元。

十五、2018年11月1日至11月2日,计2天,租金1314.90元,其中:

1、钢管:(34842.50米-2989.50米)×0.015元/米·天×2天=955.59元;

2、扣件:(10139套-3520套)×0.015元/套·天×2天=203.97元;

3、顶丝(丝杠):(1050根-380根)×0.025元/根·天×2天=33.50元;

4、跳板:200块×0.25元/块·天×2天=100元;

5、连接管:(876根-148根)×0.015元/根·天×2天=21.84元。

十六、2018年11月3日至11月11日,计9天,租金5060.82元,其中:

1、钢管:(31853米-6342.50米)×0.015元/米·天×9天=3443.92元;

2、扣件:6799套×0.015元/套·天×9天=917.87元;

3、顶丝(丝杠):670根×0.025元/根·天×9天=150.75元;

4、跳板:200块×0.25元/块·天×9天=450元;

5、连接管:728根×0.015元/根·天×9天=98.28元。

十七、2018年11月12日,计1天,租金460.94元,其中:

1、钢管:(25510.50米-4118.50米)×0.015元/米·天×1天=320.88元;

2、扣件:(6799套-2400套)×0.015元/套·天×1天=65.99元;

3、顶丝(丝杠):670根×0.025元/根·天×1天=16.75元;

4、跳板:200块×0.25元/块·天×1天=50元;

5、连接管:(728根-240根)×0.015元/根·天×1天=7.32元。

十八、2018年11月13日至12月25日,计43天,租金18386.08元,其中:

1、钢管:(21392米-2809.50米)×0.015元/米·天×43天=11985.71元;

2、扣件:4399套×0.015元/套·天×22天+(4399套+1200套)×0.015元/套·天×21天=3215.36元;

3、顶丝(丝杠):670根×0.025元/根·天×43天=720.25元;

4、跳板:200块×0.25元/块·天×43天=2150元;

5、连接管:488根×0.015元/根·天×43天=314.76元。

十九、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日,计7天,租金1982.31元,其中:

1、钢管:(18582.50米-7830.50米)×0.015元/米·天×7天=1128.96元;

2、扣件:(5599套-1930套)×0.015元/套·天×7天=385.25元;

3、顶丝(丝杠):(670根-213根)×0.025元/根·天×7天=79.98元;

4、跳板:200块×0.25元/块·天×7天=350元;

5、连接管:(488根-125根)×0.015元/根·天×7天=38.12元。

二十、2019年1月2日,计1天,租金217.48元,其中:

1、钢管:(10752米-3686米)×0.015元/米·天×1天=105.99元;

2、扣件:(3669套-12套)×0.015元/套·天×1天=54.86元;

3、顶丝(丝杠):457根×0.025元/根·天×1天=11.43元;

4、跳板:(200块-41块)×0.25元/块·天×1天=39.75元;

5、连接管:363根×0.015元/根·天×1天=5.45元。

二十一、2019年1月3日至9月30日,计271天,租金49719.03元,其中:

1、钢管:(7066米-1473米)×0.015元/米·天×271天=22735.55元;

2、扣件:(3657套-417套)×0.015元/套·天×271天=13170.60元;

3、顶丝(丝杠):(457根-76根)×0.025元/根·天×271天=2581.28元;

4、跳板:(159-15块)×0.25元/块·天×271天=9756元;

5、连接管:363根×0.015元/根·天×271天=1475.60元。

上述租金共计160689.97元,2019年退货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租金20,000元。根据《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提货单》和《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提货单》统计,截至2019年1月3日,被告尚未退还的租赁物有:钢管(架管)5593米、扣件3240套、顶丝(丝杠)381根、跳板(木架板)144块、连接管363根。

开庭审理过程中:

原告述称:一、原告认为***是名聿公司人员,但不清楚名聿公司与***之间的关系;二、涉案合同上的印章系***

签字后,由名聿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其承揽的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加盖。

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中租赁费和租赁物损失241,088元的具体构成为: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的租赁费158792.67元、运费卸费11,700元,租赁物品修理费7404元、租赁物损失113191.50元,合计291088.17元,扣除已付款50,000元,即为其主张的租赁费和租赁物损失241,088元,同时保留继续追要2019年10月1日之后租赁费的权利。

原告另主张被告应承担保全费1725元,但未能提交相应的保全费用票据。

另查明,2020年6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按合同约定对涉案租金、未退还租赁物价值、租赁物修理费进行司法鉴定。沧州骅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因评估对象的通用性及流动性,该公司无法对原告列明的租赁物进行核实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故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提货单》、《建筑设备器材租赁退货单》、通话录音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上“承租人(乙方)”处加盖有被告名聿公司的印章,被告***在“委托代表人”处签字,且原告出租的建筑设备也在名聿公司的施工工地使用,故***系以名聿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订立并履行合同,

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的原告相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名聿公司承担。如名聿公司认为***的上述行为系无权代理,其可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依法向***进行追偿。

综上,原告与名聿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名聿公司租赁使用了原告的建筑设备后,未依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并致使部分已退还租赁物毁损的行为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名聿公司应支付租金的金额。《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名聿公司未按约定退还全部租赁物,并于2018年12月5日再次提取租赁物,原告也按要求交付了相应租赁物,故应视为双方已通过续租、增租行为将原合同变更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原告明确请求租金支付至2019年9月30日,并主张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名聿公司应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租金160689.97元,但原告仅主张上述期间的租金158792.67元,余款1897.30元应视为原告自愿放弃。扣除名聿公司交纳的押金30,000元及原告认可收到的租金20,000元,名聿公司还应支付原告租金108792.67元(158792.67元-50,000元)。名聿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确使原告蒙受了租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对此名聿公司应予赔偿。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明显过高,结合原告当庭违约金比例的调整及其经济损失情况,本院酌定比例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运费、卸费11,700元的主张。根据《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承租人提货产生的装卸和运输费用由承租人自理,但双方就退货时装卸和运输费用的承担未进行合同约定。由《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二款可见,租赁物的退回应由承租人运送至出租人指定场所。在原告与名聿公司就退货时装卸和运输费用承担未约定的情况下,该11,7000元费用应由名聿公司承担,这从原告在《建筑设备器材租赁退货单》上对装卸和运输费用进行备注也能得到印证。

关于租赁物修理费的赔偿金额。经统计,《建筑设备器材租赁退货单》载明租赁物的损坏情况为:“顶丝少母底”98根、“扣件坏”725套、“扣件少螺丝”8460套、“木跳板坏报废”32块。根据《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丢失螺栓的扣件按照0.5元/套标准赔偿,故名聿公司应当赔偿原告8460套缺少螺丝扣件的损失4230元(0.5元/套×8460套)。另外损坏的725套扣件,因原告“扣件坏”的不规范记载过于笼统,不能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当然地确定725套扣件损坏的具体赔偿方式,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由于《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提货单》、《建筑设备器材租赁退货单》上均未记载有关“顶丝少母底”、“木跳板坏报废”的租赁物损坏赔偿办法,不能确定双方是否就上述租赁物损坏的赔偿达成一致,所以,原告关于顶丝、跳板损坏赔偿的请求,因缺乏明确赔偿金额或者赔偿计算方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与名聿公司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后,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未退还租赁物损失113191.50元的主张。赔偿未退还租赁物损失的前提是解除《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庭审中要求保留继续追要2019年10月1日之后租赁费权利的补充内容来看,原告均没有解除《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该合同尚在合法有效的履行过程之中,故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名聿公司承担保全费1725元,因其仅有陈述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租金108792.67元、装卸及运输费用11,700元、租赁物修理费4230元,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支付108792.67元租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名聿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献县玉华建筑器材租售处租金108792.67元、装卸及运输费用11,700元、租赁物修理费423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支付108792.67元租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献县玉华建筑器材租售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原告献县玉华建筑器材租售处负担1186元(已预交),由被告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秀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晓龙

书 记 员 苑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