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451号
申请人: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31号A-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9L35N。
法定代表人:吴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叶凡,江苏常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港开发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
法定代表人:孙海祥,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司为申请人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8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胡亚钦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