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23民初1838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31。
法定代表人:吴光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名聿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7050(贰万柒仟零伍拾)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在唐山东钢金属板材制造有限公司冷轧工程项目专业分项的员工。被告因项目用人需要,由其现场代表赵峰华于2020年3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聘用《协议书》约定:被告聘用原告担任协助领导工作,每月工资3万元。项目工期的第45天发放一个月工资,其余部分待工程结束后3-5天付清。原告于签订协议后的2020年3月16日开始到被告项目上班工地上班,全2020年4月30日,共上班一个半月。此时,被告宣布停工,并声称2020年5月5日前发放工资。但拖延至2020年7月才开始造表发放工资。原告在被告单方制作的工资单上的工资额是460元/天x51天(上班46天,加班5天)=22650元,但实际发放到手的只有17650元,被克扣3万元/月×1.5个月=45000元-17650元=27050元。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向滦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被告克扣工资。该大队要求被告处置未果,便建议原告向滦州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不予受理。为保护自身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名聿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日,被告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签定分包唐山东钢金属板材制造有限公司冷轧工程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公司(VII标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被告方现场代表人是赵峰华。2020年3月15日,赵峰华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招聘原告到被告公司协助领导工作,月工资为30000元,所用的施工人员由被告确认工资单价(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所有人员工资在项目工期的第45天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其余部分待工程结束后3-5天付清。原告共上班一个半月。原告应得工资为45000元,实际获得17650元。
被告为原告制作的工资表上显示原告工作时间为51天(上班46天,加班5天),工资为每天460元,应给付原告工资22650元。原告在工作期间曾自被告处预支工资300元。
另查明,原告就此事曾向滦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被告克扣工资,该队进行了调解,但未果,被告以无钱为由未给付原告的工资。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协议书、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的考勤表、上岗证、原告的工资表(复印件)、被告为原告支付工资的凭证(建设银行)等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赵峰华作为被告方在施工工地的现场代表人,且以被告名义招聘原告并约定了给付原告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0元,赵峰华应是代表被告履行的行为,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所提交的被告方为其出具的工资表虽然注明原告的工资为每天460元,但这与赵峰华代表被告和原告签定的协议不一致,被告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又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应对此承担予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而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成立,应按每月30000元计算原告的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一个半月,工资应为45000元,原告对被告已付的17650元予以承认,扣除被告已付的工资1765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7350元,原告在工作期间自被告处预支3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应为27050元,综上原告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其放弃答辩、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27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各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