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2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审查欧忆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现提供曾在欧忆公司工作过的部分员工证词,以证明欧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经过合法程序。**对《车辆管理制度》不知晓亦没有签字确认,不能以《车辆管理制度》来责难**。交通事故的损失不能直接认定为**失职造成的损失,**对交通事故承担全责也不能反映**本身有严重的失职、过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欧忆公司提交意见称,欧忆公司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已阅读欧忆公司规章制度,并在《及知晓声明》上签名确认。**因交通违法被判定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因**的过错造成欧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344元(以下币种相同),欧忆公司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欧忆公司对**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再审申请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欧忆公司的员工,在驾驶欧忆公司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及时向欧忆公司披露该起交通事故,然,欧忆公司直至案外人起诉,方才知晓。经法院判决,欧忆公司须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以及1,344元的诉讼费,**的行为造成欧忆公司实际损失6,344元。欧忆公司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中“员工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2,000元以上);对于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过失故意隐瞒,或不及时汇报并且给公司造成2,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欧忆公司可以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法不悖。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之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标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 琴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傅启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骏
书 记 员  唐钰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