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4797号之一
原告: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案涉当事人住所地区杭州市萧山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形势严峻,被列为中风险地区。为疫情防控需要,当事人不宜来本院参加诉讼,特申请延期开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法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