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4797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4.96万元,或相当于834.96万元的财产。
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