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797号
申请人: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同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峰,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伟,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陈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4.96万元,或相当于834.9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其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4.96万元,或相当于834.9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卫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朝一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797号
申请人: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同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峰,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伟,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陈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4.96万元,或相当于834.9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其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棚发膜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4.96万元,或相当于834.9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卫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