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4506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沿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新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津桥经济开发区(庙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沿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浦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沿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沿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