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安民初字第01703号
原告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尔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邦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星公司)。
法定代表人PARKSANGHOO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9元,原告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954.5元,由原告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