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巴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4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园区大厦2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西环路2803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巴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11号1幢132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尔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巴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