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巴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4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园区大厦2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西环路2803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巴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11号1幢132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尔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巴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