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张商初字第00402号
原告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大市淞沪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园区大厦2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