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仡昀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民终1623号
上诉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维铃、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仡昀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锦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25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维铃、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仍未按时缴纳本案上诉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维铃、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福才 审判员  叶 兰 审判员  任文风
书记员  鲁彦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