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仡昀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5528号
原告上海仡昀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维铃、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锦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仡昀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维铃、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维铃、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537,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许力涛 人民陪审员 宋勇梅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