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3180号
原告:杭州硕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梅林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5269046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54295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硕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杭州硕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