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1124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凤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马明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杰,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峰,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241号4楼C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路 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桥桥
书 记 员 康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