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1121号之一
原告:济南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以南章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薛令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241号4楼C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其,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靳先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