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7226号
原告:***,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被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241号4楼C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蓉,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陆 卫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嘉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