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7408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241号4楼C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其。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国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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