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591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伟,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241号4楼C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信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森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48551.57元;2.诉讼费用由***、森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4日早,***找到***,让其到森信公司承包的泰悦盛景工程项目从事房门搬卸工作。搬卸过程中,因房门松动滑落,将正在搬卸过程中的***砸伤。该事故,给***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多次与***、森信公司进行沟通,但对方对此置之不理。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原因,本案至今不具备开庭审理条件。本案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案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也认可本案不能开庭审理的事实,同意待具备起诉条件时再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锐剑
书 记 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