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80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同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黎平路2号17幢。
法定代表人:魏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241号4楼C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上海材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沪0109民初1802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1,58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1,582.35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