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92号
原告: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连城中心3号楼17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良路10号同济创园7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