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21834号之二
申请人:**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241号4楼C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55,86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2023年2月8日,**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以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55,862.17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薛 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