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秋可建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6819号 原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241号4楼C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49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剑琴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1887号1幢3层30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上海市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秋可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剑琴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于某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王 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应超予 书 记 员  应超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