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6819号
原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241号4楼C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莘路32号49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剑琴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1887号1幢3层30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上海市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秋可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剑琴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于某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王 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应超予
书 记 员 应超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