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1204号
原告(反诉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作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庐节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能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牛健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庐节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顾政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倪顺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彭欣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