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8民初6195号
原告上海盛庐节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程能才。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lfredNg。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庐节能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化化工有限公司、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庐节能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志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