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5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0717031P,住所地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97935606N,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div>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的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392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