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5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0717031P,住所地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97935606N,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div>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40392元,并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险金额为240392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39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