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民初63号
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柴达木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059126222A。
负责人:王志刚,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祺,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生,该分行员工,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有军,男,回族,1992年8月1日生,该分行员工,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众信巷4号西城家苑小区2号楼2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473630。
法定代表人:殷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霆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98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32606375U。
法定代表人:贾喜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昌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包商银行二楼综合业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399870322Y。
法定代表人:田宝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华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工业园区一居委二十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31840523G。
法定代表人:田宝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太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五原县隆兴昌镇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094694540K。
法定代表人:倪海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山路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如意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内蒙古日月太阳能有限公司2号楼10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3978954385。
法定代表人:吕宗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晟明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默特右旗沟门镇纳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10895887941。
法定代表人:吕宗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沟门镇纳太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740114310A。
法定代表人:倪明镜,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阿拉善盟晟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北大门外S218公路26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588816085G。
法定代表人:刘有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海蒙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化隆县巴燕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7310813875L。
法定代表人:殷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行与被告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霆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昌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太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山路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晟明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晟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青海蒙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 建 玉
审 判 员 张 永 涛
审 判 员 哈斯朝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忠 玲
书 记 员 李 永 娟
马 绍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