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岩土木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6983号
原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381。
法定代表人:钟耳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飞艳,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务总监,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上海同岩土木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岩土木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540元,实际由原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540元。
审判员 李小莉
二0一九年十二 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 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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