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917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同岩土木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同岩土木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