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润达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甬颐起重设备经营部与上海万润达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13840号
原告:上海甬颐起重设备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高素芹,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振楠。
被告:上海万润达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永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甬颐起重设备经营部诉被告上海万润达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甬颐起重设备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甬颐起重设备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景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程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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