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润达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通恒秀铝热传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万润冲压件有限公司、上海景芸汽车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门执字第0173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恒秀铝热传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奚卫国
被执行人上海万润冲压件有限公司(现变更名为上海万润达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洁。
被执行人上海景芸汽车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恒秀铝热传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万润冲压件有限公司、上海景芸汽车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门商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上海万润冲压件有限公司、上海景芸汽车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南通恒秀铝热传输材料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20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两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234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万润冲压件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万润达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1月22其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0829元(包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万润冲压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18万元(已履行);于2015年3月底、4月底、5月底前各支付人民币4万元;2015年6月底前将余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万润冲压件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门商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两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德
审判员施建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