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18433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6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携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泉茂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68号6楼607。
法定代表人: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携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