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彧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彧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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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6民初316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毛俊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丛哲,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月茹,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彧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斐达,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书峰。




第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彧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彧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彧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丁澍淼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奚流

代书记员贺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