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8922号
原告:***,男,1990年1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沛县。
被告:上海彧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97号1-2层A4372室。
法定代表人:赵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彧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秉政